(2017)川0116执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康玉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16号移送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罗登亮。被执行人:康玉平,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的康玉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双流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玉平已故,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斌审判长 张世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