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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康玉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16号移送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罗登亮。被执行人:康玉平,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的康玉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双流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玉平已故,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斌审判长 张世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