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秀建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房忠明,顾卫星,江苏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623号原告:李秀建,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工业园振兴路东侧。负责人:潘德军。被告:房忠明(曾用名房中明),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顾卫星,男,1971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江苏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工业园振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德军。原告李秀建与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被告房忠明、被告顾卫星、被告江苏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秀建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