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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张乐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张乐胜,李兴花,程金安,于先芹,范光民,王庆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3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斌,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张乐胜,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兴花,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程金安,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于先芹,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范光民,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庆花,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张乐胜、被告李兴花、被告程金安、被告于先芹、被告范光民、被告王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乐胜、被告李兴花、被告程金安、被告于先芹、被告范光民、被告王庆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乐胜、被告李兴花、被告程金安、被告于先芹、被告范光民、被告王庆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