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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郝永磊与魏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磊,魏永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10号原告郝永磊,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柏乡县,被告魏永浩,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原告郝永磊与被告魏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郝永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永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