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子怡、杨丽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怡,杨丽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初383号之一申请人:姜子怡,女,201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杨丽艳,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姜子怡与杨丽艳、孙文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383号之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姜子怡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子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