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芙荣与付澄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芙荣,付澄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215号原告:徐芙荣,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被告:付澄猛,男,1997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原告徐芙荣与被告付澄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芙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芙荣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芙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徐芙荣负担。审判员 周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程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