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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芙荣与付澄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芙荣,付澄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215号原告:徐芙荣,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被告:付澄猛,男,1997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原告徐芙荣与被告付澄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芙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芙荣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芙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徐芙荣负担。审判员  周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程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