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燕珊与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燕珊,徐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42号原告:钱燕珊,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徐纯,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原告钱燕珊诉被告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钱燕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燕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由原告钱燕珊负担。审 判 长 章城伟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