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长建与夏登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建,夏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夏登峰,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吴长建与夏登峰种植回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