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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长建与夏登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建,夏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夏登峰,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吴长建与夏登峰种植回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