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强与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强,男,1975年5月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俊才,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永强与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劳仲裁字(2017)0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阳泉市北大街支行存款77796.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