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935号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张清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继林,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进行全部诉讼活动,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上诉)。委托代理人马栋,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肖和政,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宏,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4元,减半收取5907元,由原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怀艳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