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素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945号原告:王素清,女,汉族,生于1953年7月,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兵,营山县老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公司,住所地:营山县。负责人:余凌峰,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素清负担。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