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701熊正松与葛光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正松,葛光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701号原告:熊正松,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光兰,女,193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正松与被告葛光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熊正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正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熊正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