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53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8年3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官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官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官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