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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平森与卢武永、李琼芳、邱贵琳、谢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森,卢武永,李琼芳,邱贵琳,谢雅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37号原告:郑平森,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莎莎,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武永,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琼芳,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贵琳,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谢雅婷,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郑平森与被告卢武永、李琼芳、邱贵琳、谢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郑平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平森以决定暂缓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平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07元,减半收取计719.04元,由郑平森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人民陪审员  邱金望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