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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319-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319-12330号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二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通过与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以大S(艺名)、何润东为人物造型的“第一•费加罗”主题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2016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info.hunjia.hc360.com/2010/12/0616303942.shtml上登载了该系列作品中的照片。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每案1万元(包括每案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本院将十二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十二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十二案被侵权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十二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十二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