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华平、向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财保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华平,男,生于1972年5月4日,汉族,住达州区。被申请人:向波,男,生于1977年2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华平与被申请人向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裁定:一、将被申请人向波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镇x村(后街)x幢x楼x号(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115.37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二、将申请人吴华平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车牌号: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华平与被申请人向波已在达川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吴华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向波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镇x村(后街)x幢x楼x号(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115.37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吴华平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车牌号:x)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