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傅小亮罗开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孝,傅小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48号原告:罗开孝,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傅小亮,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1052J。法定代表人:赵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孝、傅小亮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开孝、傅小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开孝、傅小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罗开孝、傅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开孝、傅小亮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