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李占明、苏岚、朱少华、杜翠霞、李永涛、徐春萍、曹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李占明,苏岚,曹云强,朱少华,杜翠霞,李永涛,徐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负责人:王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雷,系该行合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行合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占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苏岚,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曹云强,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朱少华,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杜翠霞,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李永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徐春萍,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李占明、苏岚、朱少华、杜翠霞、李永涛、徐春萍、曹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石市证字第1616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占明、苏岚、朱少华、杜翠霞、李永涛、徐春萍、曹云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49122元(其中执行标的442583元、执行费65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