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铜柱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铜柱,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铜柱,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理人王乃荣。委托代理人温慧莲。申请执行人王铜柱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06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王铜柱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后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