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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宝斌申请执行蔡其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斌,蔡其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宝斌,男,汉族,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村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被执行人:蔡其川,男,汉族,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村民,现系四川隆鹏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李宝斌与被执行人蔡其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其川给付下欠货款人民币773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7300元及利息。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773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其川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