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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张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张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赣1125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吉普汽车一辆(车牌为赣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吉普汽车一辆(车牌为赣E·***),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