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孙保成、李存花、朱有良、郝俊娥、苏来兵、李春莲、陈栓虎、杨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孙保成,李存花,朱有良,郝俊娥,苏来兵,李春莲,陈栓虎,杨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府谷县府谷镇天化号。负责人:闫守彬,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女,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保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存花,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朱有良,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俊娥,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苏来兵,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春莲,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陈栓虎,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翠林(系陈栓虎之妻),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保成、李存花、朱有良、郝俊娥、苏来兵、李春莲、陈栓虎、杨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有良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XXXX3428427账户内有存款、在中国银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10XXXX12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陈栓虎在中国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102XXXX7106账户内有存款、在中国银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103XXXX6224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杨翠林在兴业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3211XXXXX01967444账户内有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城区支行622XXXXX99971071账户内有存款、在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622XXXXX9104834账户内有存款、在中国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32466096626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朱有良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2610XXXXX428427账户的存款元、在中国银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103XXXX3512账户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栓虎在中国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102XXX7106账户的存款元、在中国银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103XXXX6224账户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三、扣划被执行人杨翠林在兴业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3XXXX1967444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杨翠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城区支行6228XXXXX9971071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杨翠林在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6222XXXXX104834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杨翠林在中国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32XXXXX66261账户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