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4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礼珍与王春江、万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礼珍,王春江,万群峰,黄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689号原告:程礼珍,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鄂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春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万群峰,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黄志国,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礼珍诉被告王春江、万群峰、黄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礼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春江、万群峰、黄志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礼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礼珍撤回对被告王春江、万群峰、黄志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30.00元,由原告程礼珍承担。审 判 长 : 徐 磊审 判 员 :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吴海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