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林秋与靳月圆、樊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秋,靳月圆,樊永利,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887号原告:何林秋,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丛台区南程庄园20-1-14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邯郸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冬梅,邯郸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月圆,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邯山区马头工业城西三号院10排8号。被告:樊永利,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西村104号。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40034800331140。住所地: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801室。负责人:王计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何林秋诉靳月圆、樊永利、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何林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林秋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鉴定申请,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起诉。何林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林秋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