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鹤岗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树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5民初154号原告鹤岗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宇,该公司职工。被告房树平,男。委托代理人孙玉芹,女。本院审理原告鹤岗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树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岗市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张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