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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福州新拓电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新拓电子有限公司,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7309号原告:福州新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A区综合四层02单元4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74025378E。法定代表人:梁继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进,男,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信息产业园区B地块,现办公地址:泉州鲤城区常泰街道新塘工业区泰塘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502550998936。法定代表人:潘毅斌,执行董事。原告福州新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进到庭参加诉讼。明佳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明佳公司立即向新拓公司支付货款1451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明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12日,明佳公司向原新拓公司购买集成芯片,为此双方签订了四份《合同书》(编号:合同第ST201410310159号、合同第ST201411140312号、合同第ST2014号、合同第ST20150112003号)。在合同中,双方还就管辖问题进行了约定。新拓公司依约送货给明佳公司。其中2014年10月31日货款为2800元、2014年11月14日货款27120元、2014年12月8日货款4949元、2015年1月12日货款5610元,合计货款34514.30元。明佳公司仅支付了货款20000元,尚欠新拓公司货款14514.3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新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新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同书》四份,证明明佳公司向新拓公司购买集成芯片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履行中发生纠纷由新拓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顺丰快递回单,证明新拓公司已依约向明佳公司交付货物。本院认为,明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新拓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已认定的有效证据,可确认新拓公司所诉属实。本院对新拓公司所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拓公司与明佳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新拓公司交付货物,履行合同义务。明佳公司未依约及时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责。明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新拓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1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51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泉州市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跃男审 判 员  王明亮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雪芳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黄永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