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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宗清与张依明、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清,张依明,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766号原告:陈宗清,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依明,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秀珍,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陈宗清与被告张依明、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宗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宗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宗清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明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振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