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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王志国、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王志国,周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186号原告:王明华,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志国,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周辉,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华与被告王志国、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华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越书 记 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