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王志国、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王志国,周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186号原告:王明华,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志国,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周辉,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华与被告王志国、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华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明华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越书 记 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