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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妮与陕西、冯增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冯增强,赵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监1号申诉人(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950381。申诉人(被执行人):冯增强,男性,汉族,1967年04月18日出生,住乾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文渊,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妮,女性,汉族,1972年01月17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闫联望,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冯增强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执异子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冯增强因故撤回执行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冯增强撤回不予执行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焦西峰审判员 陈铭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