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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辉申请执行吕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吕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辉,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吕光文,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黄辉与吕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光文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黄辉撤销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人黄辉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