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辉申请执行吕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吕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辉,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吕光文,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黄辉与吕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光文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黄辉撤销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人黄辉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