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民和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诉被申请执行人白建良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白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严玉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宗武,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白建良,男,回族,生于1946年9月2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民和回族土自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建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民和回族土自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自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马学元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