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刘勇刚、郭春雨、杜斌、李永伟、贾轶忠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刚,郭春雨,杜斌,李永伟,贾轶忠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994号之一原告:刘勇刚,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道松,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雨,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杜斌,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伟,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贾轶忠,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刚与被告郭春雨、杜斌、李永伟、贾轶忠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 俐人民陪审员 熊利君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