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继明与周岩、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继明,周岩,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55号原告秦继明,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岩,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周岩,董事长。原告秦继明与被告周岩、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继明及委托代理人崔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继明诉称: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周岩先后向其借款七次,共计430000元,其中2014年5月8日的30000元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1.3分,其余六笔借款40万元,均约定利息1.5分,借款期限六个月,并由荣祥公司提供担保。每笔借款被告均给其出具借据、借款合同及承诺函。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要,2015年9月,被告周岩仅支付利息1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被告荣祥公司作为担保方也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3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诉讼请求,第一笔借款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开始按照月息1.3%计算,该笔借款利息已偿还7个月;第二笔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第三笔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第四笔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第五笔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第六笔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第七笔借款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均计算至还清之日,利息总额中扣除2015年9月周岩给付的利息10000元。被告周岩、荣祥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周岩、荣祥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周岩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利率为月息13‰,荣祥公司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周岩和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一份支付凭证,载明原告给付周岩30000元,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借款期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其公司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代为偿还本息。2014年8月20日、9月28日、10月13日、11月3日、12月9日和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周岩、荣祥公司各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周岩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和150000元,期限均为六个月,利率均为月息15‰,荣祥公司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周岩和荣祥公司给原告各出具一份支付凭证,载明原告给付周岩上述款项,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借款期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其公司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代为偿还本息,共计430000元。后被告周岩偿还第一笔借款30000元七个月利息,2015年9月,被告周岩偿还利息10000元,上述借款430000元及剩余利息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承诺函、支付凭证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周岩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未清偿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荣祥公司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荣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继明43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开始按照月息1.3%计算,500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50000元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1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并在利息总额中扣除10000元),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被告周岩负担,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人民陪审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