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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郎斌垒、付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斌垒,付雪霞,李素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郎斌垒,男,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一审被告):付雪霞,女,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华,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素粉,女,1966年5月15日,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郎斌垒、付雪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斌垒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李家华,被上诉人李素粉的委托代理人宁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