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郎斌垒、付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斌垒,付雪霞,李素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郎斌垒,男,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一审被告):付雪霞,女,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华,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素粉,女,1966年5月15日,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郎斌垒、付雪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斌垒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李家华,被上诉人李素粉的委托代理人宁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