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齐某与徐某(2010)棣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