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齐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齐某与徐某(2010)棣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0)棣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