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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符世月与被执行人符芳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世月,符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符世月,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大路镇。 被执行人:符芳铭,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大路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世月与被执行人符芳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符世月案件受理费152元、赔偿款14829.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12月10日起按未还赔偿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案执行费1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芳铭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的家属主动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2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4775元(尚欠10206.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出具了悔过书,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符芳铭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