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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长海与董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海,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董长海,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董武,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长海与被执行人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