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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乙帆、郭金良等与冯业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乙帆,郭金良,冯业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51号原告郭乙帆,男,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法定代理人郭金良,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郭金良,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业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开发区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16502664。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负责人:孟令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乙帆(法定代理人郭金良)、郭金良诉被告冯业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乙帆、郭金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乙帆、郭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乙帆、郭金良承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