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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志宏诉景东兵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宏,景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宏,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景东兵,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7)晋04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景东兵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志宏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400元,共计1328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东兵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东兵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7045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景东兵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兆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