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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海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亚,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金坚,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亚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书记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亚及其辩护人金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海亚伙同蒲某1(另案处理)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需要缴纳关税,个人缴纳一定额度关税后可获巨额回报,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金某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海亚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3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具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徐海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海亚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海亚认为其并非蒲某1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经办人,向某1特别工作证、承诺书、银行巨额存款票据照片等均系蒲某1发到其手机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徐海亚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其家属帮助退赔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亚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海亚伙同蒲某1(另案处理)虚构蒲某1在美国的外公持有国民党战败时带到海外的巨额资金,现要把1000亿元民族资产带回国内需要缴纳关税,缴纳一定额度关税后可获巨额回报,并向被害人王某、金某出示向某2特别工作证、承诺书、银行巨额存款票据照片等虚假资料以取得信任,被害人王某、金某信以为真遂分别将人民币15万元、13万元存入向某2、蒲某1银行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徐海亚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何某认识吴新年,了解到他从事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后何某、吴新年带其到杭州认识徐海亚、蒲某1,徐海亚自称是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经办人,二人还介绍蒲某1的外公在美国有1000亿元资产,但从国外将资产转移回国内需要交关税,向某2是管理民族资产解冻的,要将钱打到向某2账户,等事成之后会双倍奉还,徐海亚给其看了向某1工作照片、承诺书照片以及徐海亚本人的特别工作证,后吴新年出具借条并以地皮作抵押,其于2015年10月15日将人民币15万元交给徐海亚,由徐海亚经手将该笔人民币15万元汇入向某2银行账户。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何某介绍去北京认识徐海亚、蒲某1,蒲某1的外公要把在美国的1000亿元资产转移到国内,但从国外将资产转移回国内需要交关税,要将关税交给向某2,徐海亚自称是蒲某1的经纪人,在蒲某1介绍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时做相应的解释,并向其提供了向某2工作证,其于2015年11月27日、12月4日分两次将人民币13万元汇入蒲某1银行账户。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介绍王某认识吴新年,介绍金某认识徐海亚、蒲某1,徐海亚、蒲某1二人声称有人民币60万元就能做成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做成后有用不完的钱,有房子、车子分,钱投进后一两天就会翻倍;其将王某介绍给徐海亚、蒲某1,见面谈妥项目后王某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取出交给徐海亚,徐海亚将钱打给向某2,王某不放心,就让吴新年出具借条,以地皮作抵押;其将金某介绍给徐海亚、蒲某1,其和金某在北京见到徐海亚、蒲某1后,金某分两次将人民币13万元汇入蒲某1银行账户。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十几年前认识蒲某1,2009年左右蒲某1声称自己是张某外甥女,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并给其看了张某授权蒲某1继承遗产的授权书、梅花协会、国民党的一些票据,以及承诺书、资金证明、向某1工作证等。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蒲某1的前夫,2000年与蒲某1离婚,未听说蒲某1与张某有血缘关系,未曾见过蒲某1外公,听蒲某1说起过从事民族资产解冻。6、证人左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海亚的亲戚,徐海亚让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其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等传给徐海亚,徐海亚后向其借钱的情况。7、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海亚的父亲长期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徐海亚近年来也从事民族资产解冻。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海亚的父亲,近一年来徐海亚跟蒲某1一起从事民族资产解冻,就是找人筹钱解冻民族资产,与其从事多年的民族资产解冻不一样,其从事的解冻民族资产不需要筹大笔钱,徐海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筹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万元。9、证人蒲某2的证言,证明蒲某1系其妹妹,其与蒲某1均参与民族资产解冻,徐海亚后来也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的情况。10、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海亚同村会计,徐海亚近2、3年经常在外面跑,有几次碰面他说要发财之类的话,但未见他经济状况好转。11、录音光盘1份,证明金某与徐海亚、蒲某1进行通话,以及其和丈夫一起与徐海亚、蒲某1面谈,期间徐海亚、蒲某1向金某介绍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叫其尽快打钱的情况。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向某2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现金存款人民币15万元,金某于2015年11月27日、12月4日分别将人民币77000元、人民币53000元汇入蒲某1农业银行账户,蒲某1同一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6日分别转入徐海亚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21000元。13、借条照片1份,证明吴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王某出具借条并以一块地皮作抵押要王某付出人民币15万元。14、转账凭证、收条,证明蒲某1收到金某汇入其银行卡的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15、工作证照片1份,证明被告人徐海亚向证人何某出示了向某2特别工作证的事实。16、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海亚手机中提取的银行巨额存款票据经银行核实系伪造的事实。17、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海亚住宿的酒店进行搜查,查获银行存款凭条打印件、特别通行证、蒲某1名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开具的备案说明打印件以及大量个人身份资料。1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海亚身上查获的银行卡等予以扣押的事实。19、法医精神病人鉴定,证明被告人徐海亚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20、收条1份,证明被告人徐海亚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3万元。2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海亚的身份及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2、被告人徐海亚的供述在案。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海亚辩称其并非蒲某1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经办人、向某2特别工作证、承诺书、银行巨额存款票据系蒲某1发到其手机上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金某的陈述证实徐海亚在与王某、金某见面均自称蒲某1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经办人,并向二人出示了向某2特别工作证、承诺书、银行巨额存款票据照片,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海亚在诈骗犯罪中积极参与,其作用并非较小,故其辩护人认为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海亚家属帮助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海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海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海亚退赔被害人王生华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时松人民陪审员  胡栋君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