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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线索,依法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1医院、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将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对其的到期债权2383334元,向法院履行。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将实际到期债权652234.93元转账到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协议内容现已履行完毕。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1医院的到期债权,案外人提出异议,现正在审理之中。2017年6月8日,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银行账户扣划19800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目前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案外人异议审理结束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