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顾裕平与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袁向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裕平,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袁向兵,陆淼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231号原告:顾裕平,男,1963年8月12日,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忠,海门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人民西路1719号。法定代表人:朱正荣,董事长。被告:袁向兵,男,1971年6月7日,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陆淼松,男,1970年5月25日,汉族,住海门市。原告顾裕平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袁向兵、陆淼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顾裕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裕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也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