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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延杰与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杰,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143号原告:李延杰,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杨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0617119G。法定代表人:卢耀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延杰与被告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延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延杰承担。审判员  周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