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延杰与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杰,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143号原告:李延杰,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杨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0617119G。法定代表人:卢耀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延杰与被告郑州德赛尔陶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延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延杰承担。审判员 周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