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6-2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班兴民与孙国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兴民,孙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2735-1号申请人:班兴民,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8日,住夏邑县。被执行人孙国俊,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3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班兴民依据(2016)豫10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国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豫1081执273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27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 陈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