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马某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5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居住在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借马某某的车制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当晚,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分别驾驶车辆至本市闵行区剑川路50弄小区,故意制造两车事故。同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以马某某车辆已投保为由骗得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8600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退赔全部保险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凌瑶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涉案宝马轿车被撞后的照片,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抄件,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回执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涉案车辆维修发票,银行转账单据,情况说明,银行电子回执,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共同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已向保险公司退出全部理赔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