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某菊申请执行马某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菊,马某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菊,女,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马某长,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仁兴镇。刘某菊与马某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长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并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其部分履行了相应义务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其本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