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军标与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标,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460号原告:江军标,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传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俊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葆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琴,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军标诉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军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军标承担。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