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林江与赵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林江,赵春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834号原告于林江,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春风,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林江诉被告赵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