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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于林江与赵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林江,赵春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834号原告于林江,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春风,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林江诉被告赵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林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