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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各元与罗友刚、罗高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各元,罗友刚,罗高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20号原告:陈各元,男,1960年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龙里县。被告:罗友刚,男,贵州省龙里县人,务农,住龙里县。被告:罗高祥,男,1947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龙里县。原告陈各元与被告罗友刚、罗高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各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陈各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各元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