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先印、王丽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先印,王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财保7号申请人:程先印,男,汉族,1962年2月2日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大溪乡大溪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202023519。被申请人:王丽琴,女(刘贵松的妻子)1962年10月11日生,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横峰县电工桥西路南区。申请人程先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货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6434136181820170000002的保险(保额为100000元)为申请人程先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款(刘贵松借款,刘贵松已死亡)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丽琴在上饶市华丰铜业有限公司的货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程先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辉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珍珍 微信公众号“”